根据《内蒙古民族大学教育基金会章程》和《内蒙古民族大学教育基金会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一、设立贫困生助学基金宗旨
帮助家庭经济贫困的大学生克服学习生活中遇到的困难,顺利完成学业。
二、基金的来源
本基金会在全校范围内组织开展“爱心互助”公益捐款活动募集到的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5万元。
三、基金的使用
(一)资助对象:家庭经济贫困的我校在籍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二)资助名额:每年50名,期限3年。
(三)资助标准:每人每年人民币3000元,2013年一次性发放,从2014年开始每半年发放一次,每次发放1500元。
(四)资助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2、学习勤奋刻苦,成绩在中等以上,且无两门以上(含两门)成绩不及格的课程。
3、遵守法律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在上一学年内没有受过纪律处分。
4、家庭经济贫困,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1)父母双亲已故,无经济来源;
(2)父母一方已故,无固定的经济来源;
(3)父母年老体弱或因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家庭成员无其它收入;
(4)父母均为下岗职工,家中有2个以上子女同时上大学或读高中,经济收入难以维持正常生活;
(5)家庭因自然灾害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生活很难维持;
(6)学生本人患有重病,家庭无法承担全部医疗费用;
(7)家庭人均收入在国家规定的当地贫困线以下。
5、生活俭朴,无铺张浪费现象。
6、没有获得其他途径的奖、助学金(国家助学金除外)。
(五)资助工作流程:
1、自荐。符合本基金会贫困生助学基金资助条件的在籍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可自愿提出受助申请,并将个人书面申请和家庭贫困证明提交到学生所在学院。
2、学院推荐。本基金会办公室根据各学院的全日制在校本、专科学生人数,分配给各学院推荐名额。各学院按照推荐名额和资助条件,从自荐学生当中筛选推荐资助名单,报基金会办公室。
3、确定资助对象。本基金会贫困生助学基金项目管理委员会从各学院推荐名单中评审确定50名资助对象。
4、签订资助协议书。由本基金会办公室与受助学生签订《内蒙古民族大学教育基金会贫困生助学基金资助协议书》。协议书签订后在基金会网页上公布资助学生名单。
5、发放贫困生助学金。本基金会办公室举行资助贫困生仪式,向受助学生发放助学金。
6、建立受助学生档案。本基金会办公室每学期通过多种途径了解受助学生情况,并组织受助学生填写《资助学生情况反馈表》,整理成详细、全面、真实的受助学生档案资料,予以保存。
四、基金的管理
1、贫困生助学基金实行项目管理,制定项目管理办法,设立项目管理委员会,对基金进行管理与监督。
项目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
主 任:朝伦巴特尔
副主任:都春霞
委 员:李文阁 齐日麦图 周峰 格根哈斯 贺智慧
2、基金专款专用,不作他用。
3、本基金资助同一学生一般不超过两次。
4、各学院指定专人负责受助学生评审资料提交、资格审查及联系工作。
5、本基金会办公室协助项目管理委员会管理贫困生助学基金,做好助学基金的宣传工作。
6、基金项目完成后,基金项目管理委员会向理事会提交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书,并按照《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的要求进行信息公布。
内蒙古民族大学教育基金会办公室
2013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