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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民族大学教育基金会档案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20-11-05  浏览次数:

内蒙古民族大学教育基金会档案管理规定

(内蒙古民族大学教育基金会第二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2020年11月3日通过)

 

为规范本基金会档案管理,增强基金会档案的实用性和有效性,结合基金会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档案归档范围

基金会的规划、年度计划、统计资料、财务审计、会计档案、决定、协议、项目相关材料、上级文件等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或文书资料(包括电子文书)及相关影像资料。

二、基金会的档案管理

基金会的文书档案和财务档案,由基金会财务室出纳员兼管。秘书长负责检查和指导档案管理工作。

三、资料的收集与整理

(一)按照档案归档范围,各部门承办人应及时送交档案管理人员集中统一管理。

(二)档案管理人员要及时将基金会各种门类和载体的文件、材料收集齐全,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归档和整理。

(三)按照民政部档案馆的有关要求,设置档案目录及其他检索工具,并保证档案装具统一,符合国家标准。

(四)凡秘密以上的文件必须放置办公室档案专柜。

(五)基金会应确保档案装具及保存档案设施的充足、档案库房面积的充足。

四、档案的借阅

(一)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部门主任借阅档案可直接通过档案管理员办理借阅手续。

(二)因工作需要,基金会的其他人员需借阅档案时,需提交档案借阅申请,由办公室主任审批,办理档案借阅手续。

(三)档案借阅者必须做到:爱护档案,保持整洁,严禁涂改。注意安全保密,严禁擅自翻印、抄录、转借、遗失。

五、档案的销毁

(一)对已失效的档案,认真鉴定,编制销毁清册,该清册永久保存。

(二)办理销毁手续,需经秘书长批准,方能销毁。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