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民族大学教育基金会第二届理事会
第五次会议2021年12月17日通过)
根据《民政部关于加强和改进社会组织薪酬管理的指导意见》精神,结合本基金会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基金会工作人员的薪酬待遇,除有特殊规定之外,均应依照本制度执行。
二、基金会工作人员的薪酬由基础工资、岗位职务津补贴、绩效工资、其它津贴和补贴等部分构成。
(一)基础工资和岗位职务津补贴是工作人员年度或月度的基本收入,主要根据基金会的发展情况、所从事的业务领域和所在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综合确定。
(二)绩效工资与个人业绩挂钩,与当年完成收入挂钩,切实做到收入能增能减和奖惩分明。
(三)其它津贴和补贴是基金会为了补偿工作人员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而支付的辅助工资,以及为了保证工作人员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支付的生活补助费用。
三、下列款项由基金会在其薪资待遇中按照相关政策代为扣缴:
(一)个人所得税;
(二)住房公积金;
(三)养老保险金;
(四)基本医疗保险金;
(五)大额医疗保险金;
(六)失业保险金;
(七)工伤保险金;
(八)生育保险金;
(九)其他必要的款项。
四、薪酬的发放
(一)基础工资和岗位职务津补贴于每月15日前发放。
(二)绩效工资年终一次性发放。
(三)其它津贴和补贴按政策和本基金会的规定发放。
五、基金会可根据发展实力,按照国家相关政策和行政法规,参考当地工资增长水平,可对薪酬标准进行调整。
六、基础工资、绩效工资、岗位职务津补贴及加班补助,参照内蒙古民族大学规定标准执行。
七、住房公积金由工作人员和基金会共同出资为个人建立公积金。具体缴费基数和比例根据当地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八、基金会为工作人员参加养老、医疗、失业和工伤等保险统筹创造条件,由基金会与工作人员本人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和比例共同出资,缴纳至国家财政专户,具体存储及提取办法按当地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九、基金会工作人员享受以下休假:
(一)年休假
1.连续工作满一年后,可享受带薪年休假。
2.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及以上的,年休假15天。
3.年休假不跨年度使用。
4.曾在其他机构工作,如参加了养老保险的,年限可连续计算为工龄,据此计算年休假天数。
(二)国家法定节日假,按国家规定休假。
(三)婚假,3天。
(四)产假,按国家规定执行。
(五)丧假
1.假期3天。
2.丧假系工作人员的直系亲属死亡时才享受。
(六)福利补贴,参照《内蒙古民族大学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办法》发放。
十、工作人员需要申请的休假,经秘书长审核批准,报基金会办公室备案备查。
十一、聘任内蒙古民族大学教职员工兼做基金会工作的,其薪酬管理按照学校规定办理。
十二、基金会的签约志愿者,按志愿者服务协议给予报酬。
十三、本制度由基金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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