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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民族大学教育基金会项目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9-09-19  浏览次数:

内蒙古民族大学教育基金会项目管理办法

(内蒙古民族大学教育基金会第一届理事会第十三次会议2018年12月17日通过)

为了规范和加强内蒙古民族大学教育基金会的项目管理,科学有效地组织、管理和监督各项资助项目的运转,确保项目顺利实施,根据《内蒙古民族大学教育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一)本基金会实施的项目是指按照基金会的宗旨致力于加强内蒙古民族大学与国内外各界的联系和合作,募集办学资金,奖励、资助本校师生,推动学校教育事业发展的专项项目。

(二)项目的开展要尊重捐赠人的意愿,体现社会公益性和效益性。

(三)本基金会公益性资助项目含限定性资助项目和非限定性资助项目,主要用于:

1.资助贫困学生,奖励优秀学生;

2.支持教学与研究设施的改善(包括建筑物、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等)

3.资助教学研究、科学与技术研究项目及专著出版;

4.奖励教学、科学研究和高新技术开发等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内蒙古民族大学教师、学生和职工;

5.吸引国内外知名学者来校讲学及任教;

6.组织资助其他社会公益、慈善活动。

二、项目立项

(一)限定性资助项目由捐赠人提出立项意愿,经与本基金会协商后正式立项,双方签定捐赠协议,并由受益单位填写《内蒙古民族大学教育基金会限定性资助项目立项表》(简称《立项表》)。

(二)非限定性资助项目是指捐赠人未指定立项范围,由本基金会统一规划、安排的自主立项项目。

1.基金会办公室根据学校发展需要和基金会财务状况以及基金会可用于非限定性项目的资助总额,制定基金会非限定性资助项目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2.非限定性资助项目的收益对象为符合本基金会《章程》规定的资金投向单位和个人,但不包括为基金会提供主要捐赠的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组织。

3.非限定性资助项目的立项程序为:所有申请对象都须填写《内蒙古民族大学教育基金会非限定性资助项目申请表》(简称《申请表》),会同电子文本在规定时限内交至基金会办公室。

三、项目的实施

(一)限定性项目与非限定性项目由本基金会批准立项后提交受益单位执行,由受益单位具体实施。受益单位须建立明确的责任制度,组建项目管理委员会,指定专人负责管理项目。项目管理委员会由3-5人组成,单位1名领导担任主任,学生管理人员等参加。项目实施前,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内蒙古民族大学教育基金会学院(部门)基金使用申请表》(简称《使用申请表》,见附件)。

(二)本基金会对上述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与困难,予以协调。

四、项目监督与验收

(一)本基金会办公室对资助项目的执行情况予以监督管理和验收,具体涉及:监管项目协议的执行情况,负责项目配套资金的足额到位,检查监督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组织项目验收,报告项目执行结果。
         (二)基金会办公室组织专门人员对完成项目进行检查验收,对项目进行跟踪和动态管理,并在项目结束后对项目效果进行评价。若不达标,受益方要组织项目退工。返工产生费用由受益方负责。在项目实施中如有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基金会将依照法律和规定追究项目责任人的责任。
         (三)受益方责任人填写《内蒙古民族大学教育基金会资助项目结项表》(简称《结项表》,见附件),并在项目验收后一个月内向本基金会办公室递交项目建设总结报告的纸质材料和电子文本。
           (四) 资助项目的所有成果须以适当形式体现基金会的资助。

五、项目资金的管理

(一)所有项目的经费都必须进入内蒙古民族大学教育基金会帐户。

(二)根据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及捐赠协议文本要求,项目实行专项资金管理。
      (三)项目经费拨付按项目经费预算及用款计划,经基金会相关部门审核后按进度拨付给项目实施单位,经费管理由基金会负责。
      (四)
项目结束后,基金会负责向捐赠人报送专项资金财务决算,以及项目完成报告。 
      (五)专项经费接受民政部门指定的专门机构审计检查。

六、本办法由内蒙古民族大学教育基金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1:内蒙古民族大学教育基金会限定性资助项目立项表 
附2:内蒙古民族大学教育基金会非限定资助项目申请表
附3:内蒙古民族大学教育基金会学院(部门)基金使用申请表
附4:内蒙古民族大学教育基金会公益性资助项目结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