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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民族大学教育基金会资产核算制度

  发布日期:2021-12-31  浏览次数:

(内蒙古民族大学教育基金会第二届理事会

第五次会议2021年12月17日通过) 

为加强本基金会的资产管理,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内蒙古民族大学教育基金会财务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

一、基金会接受捐赠的现金资产,应当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入账。

二、对于基金会接受捐赠的非现金资产,如接受捐赠的短期投资、存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等,应当按照以下办法确定其入账价值:

(一)如果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据(如发票、有关协议等)的,应当按照凭据上标明的金额,作为入账价值。如果凭据上表明的金额与受赠资产公允价值相差较大的,受赠资产应当以其公允价值作为其入账价值。

(二)如果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受赠资产应当以其公允价值作为入账价值。

三、基金会接受的劳务捐赠,不予确认,但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作相关披露。

四、本制度中所称的公允价值是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额。公允价值的确定顺序如下:

(一)如果同类或者类似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应当按照同类或者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确定公允价值;

(二)如果同类或类似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或者无法找到同类或者类似资产的,应当采用合理的计价方法确定资产的公允价值。

在本制度规定应当采用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如果有确凿的证据表明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实无法可靠计量,则基金会应当设置辅助账,单独登记所取得资产的名称、数量、来源、用途等情况,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作相关披露。在以后会计期间,如果该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则基金会应当在该资产能够可靠计量的会计期间确认,并以公允价值予以计量。

五、货币资金的核算:现金的核算应当做到日清月结,其账面余额必须与库存数相符;银行存款的账面余额应当与银行对账单定期核对,并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六、短期投资在取得时应当按照投资成本计量。应收及预付款按照实际发生额记账。期末时应当分析应收款项的可收回性,对预计可能产生的坏账损失计提坏账准备,确认坏账损失并计入当期费用。

七、存货在取得时按实际成本入账;在发出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用个别计价法、先进先出法或者加权平均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对存货实行定期盘点,每年至少盘点一次,并将盘点情况报理事会批准后,作账务处理,按规定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待摊费用应当按其受益期限在1年内分期平均摊销。计入有关费用。

八、长期投资在取得时,应当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处置长期债权投资时,应当将实际取得价款与投资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投资损益。

九、固定资产在取得时,应当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入账。基金会固定资产的核算按照《内蒙古民族大学教育基金会资产管理制度》相关规定执行。

十、无形资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入账,并且应当自取得当月起在预计使用年限内分期平均摊销。如果合同没有规定受益年限,法律也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期不应超过10年。基金会处置无形资产时,应当将实际取得的价款与该项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收入或费用。

十一、受托代理资产是指基金会接受委托方委托从事受托代理业务而收到的资产。基金会只是在委托代理过程中起中介作用,无权改变受托代理资产的用途或者变更受益人。基金会应当对受托代理资产比照捐赠资产的原则进行确认和计量,但在确认受托代理资产时,应当同时确认受托代理负债。

十二、本制度由基金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