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民族大学教育基金会第二届理事会
第五次会议2021年12月17日通过)
为加强本基金会人事管理工作,合理开发利用人力资源,激发进取精神,增强内部活力,提高队伍整体素质,根据国家有关劳动法规、政策和基金会章程之规定,结合基金会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基金会有权招聘工作人员,并根据工作人员表现、考核结果和业务需要决定其试用、聘用、晋级、处分、解聘,但基金会的上述行为不得违反国家劳动法律、法规,不得违反基金会理事会关于基金会人事制度的决定。基金会秘书长受理事会委托行使上述权力。
二、基金会办公室负责拟定基金会的考勤统计、工作人员考核与奖惩、劳动工资和劳保福利方案;具体办理工作人员的考试录取、聘用、调配、解聘、辞退、开除等各项用工手续。
三、基金会专(兼)职工作人员,实行聘用制。
四、聘用工作人员必须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除涉密人员需另外选拔外,均应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基金会招聘工作人员遵循“任人唯贤、广纳贤才”的原则,选拔录用具有社会责任感和社会公益心、具备一定创造力和良好自我控制力的优秀人才,经严格考核,择优录用。
五、基金会各科室确需增加工作人员时,应首先报请办公室在基金会内部调配。基金会内部无法调配的,各科室根据工作任务,按照“科学合理、精干高效”的原则,设置岗位,由用人科室提出计划,报秘书长批准后,在核定编制数额范围内由办公室统一招聘。
六、应聘者通过基金会初试、复试、面试、背景审查和体格检查,确认合格后,用人科室对其业务能力与素质进行综合考察并提出意见后报办公室。由办公室对其进行资格审查后,报秘书长审批,方可入职。
七、拟录用工作人员在入职报到时,须缴验以下材料:
(一)身份证复印件;
(二)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
(三)相关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四)个人简历;
(五)一寸彩色免冠近照4张。
八、被聘用的工作人员,一律脱离原职级别,由基金会按照需要和受聘人的实际能力予以聘任。
九、拟录用工作人员上岗后,除经秘书长特批外,一律实行3—6个月的试用期制度,并签订含试用期的劳动合同。试用期间,基金会将对工作人员的表现及其对工作的适应程度进行考核。试用期内表现不能胜任该岗位工作的,基金会可以随时终止试用,并按实际工作日发给试用人员试用期的基本工资。
十、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者,方可转为基金会正式工作人员。基金会办公室依据国家相关规定为受聘人员建立内部人事档案和工作人员个人档案。基金会委托本地人力资源管理服务社会机构为基金会社会聘用的工作人员办理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相关福利事宜。考核不合格者,要求离岗,不予录用。
十一、工作人员人事档案由办公室建立、保存并管理,必须准确、及时、保密。工作人员人事档案包括:《个人简历》《劳动合同》等。工作人员个人档案资料包括: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学历学位证明文件复印件、职称证明文件复印件、党团关系、奖惩材料等其他个人档案材料。
十二、基金会各级工作人员聘任程序如下:
(一)秘书长,由理事会选举,理事长聘任,并报自治区教育厅和民政厅备案;
(二)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理事会通过,理事长聘任;
(三)各科室负责人,由秘书长聘任,报理事会核准;
(四)基金会各科室负责人以下的专(兼)职工作人员,由秘书长聘任。
十三、办公室和用人科室共同负责组织新上岗的工作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内容包括学习基金会有关规章制度、岗位业务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等。
十四、基金会根据有关规定和岗位特点,组织工作人员参加专业培训、短期研修班等,其培训费用由基金会报销。
十五、凡经基金会派遣参加会议、考察、培训、进修的工作人员,工作、学习结束后需向基金会提交书面汇报,汇报材料须载明下列事项:
(一)参加会议的情况;
(二)考察、培训的基本情况。
十六、基金会受聘工作人员必须服从组织安排,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基金会各项规章制度。基金会有权根据工作需要对工作人员的工作岗位进行调整。对有违法违纪行为和没有达到考核要求的工作人员,基金会有权予以解聘、辞退、开除。
十七、工作人员应遵守下列管理规定:
(一)恪尽职守,服从领导,不得阳奉阴违或敷衍塞责;
(二)坚决维护基金会名誉,不得以任何言论及行为损害其名誉;
(三)不得私自经营与基金会类似的和职务上有关的业务;
(四)加强自身品德修养,不得收受与基金会业务有关人员的馈赠、贿赂或向其挪借款项;
(五)保守基金会的机密,不得假借基金会名义招摇撞骗;
(六)准时上下班,对承办工作争取时效,不拖延不积压,工作时间不得擅自离岗。
十八、基金会可根据工作需要与工作人员协商,可对工作人员的工作地点、内容和职位进行调整,并据此对其工资作相应的调整。工作人员可据此反映自己的意愿,但应从基金会的整体利益出发,服从基金会的调动安排。工作人员的内部调动,应经秘书长同意,办公室备案后方可实施,并按新岗位享受相应的工资和福利待遇。
十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规定,工作人员有权辞职。基金会拟录用工作人员在试用期内均可提前3日向办公室提出终止劳动合同。试用期满后,基金会正式工作人员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提出终止劳动合同,并经秘书长签署意见后由办公室发放离职通知,秘书长批准日期为其离职日期。工作人员提出辞职后至离职前,未经秘书长批准,不得以休假等理由离岗或提前离职。如辞职未获批准,用人科室有权保留其原职至合同期满为止。未按规定期限提前离职者,应按劳动合同中的规定处理。
二十、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基金会有权辞退工作人员,经基金会与工作人员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下列情况下,基金会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但须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工作人员本人。下列情况,可额外支付工作人员一个月工资:
(一)工作人员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基金会所能提供的其他工作的;
(二)工作人员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基金会与工作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基金会与工作人员协商仍无法就变更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二十一、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基金会规章制度的行为,基金会可以随时按照劳动合同规定条款不必提前通知本人解除劳动合同,予以开除并发放离职通知。
(一)经常迟到或早退,被基金会口头或书面警告后,态度恶劣或仍不改正,或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超过5天或一年内无故旷工累计10天以上的;
(二)基金会按劳动合同约定调整工作人员的工作职位或科室,工作人员拒不服从的;
(三)工作人员为骗取病假或享受医疗期待遇,从医院开出虚假医务证明欺骗行为的;
(四)泄露基金会行业秘密的,包括客户资料,技术资料等;
(五)伪造基金会文件、证章、票据的;
(六)开据虚假或不合理发票,骗取基金会报销款的;
(七)利用职务之便索贿或收受贿赂,尚未构成犯罪的;
(八)未经批准,擅自挪用基金会财物、资金尚未构成犯罪的;
(九)利用职务之便,将基金会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尚未构成犯罪的;
(十)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十二、工作人员应在接到离职通知后一个月内办完离职手续,办理手续时需持《离职工作交接单》到各个相关科室签章,结清一切账目,交回钥匙、记事本、名片及所持基金会的文件及物品。对于经手的项目要做详细文字介绍及移交文件清单备查,《离职工作交接单》未经签字,则视为交接手续没有办理,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离开基金会,否则将给予基金会一定的经济补偿。
工作人员辞职后,聘用关系即告解除,其工资及福利待遇发放至该工作人员离职之日止。
二十三、基金会实行工作人员考核制度。考核为年度考核,以工作绩效为重点,对德、能、勤、绩、廉进行全面考核。内容包括遵纪守法、出勤率、工作业绩、业务能力、团队精神等。考核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其中优秀比例不超过15%)四个等级,以此结果作为对工作人员进行奖惩的主要依据。
二十四、参与考核人员应严守秘密,公正、公平,不得徇私舞弊,否则,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二十五、对在工作中有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工作人员给予精神鼓励和物资奖励。
二十六、奖惩实施一般在年度考核基础上进行,具体规定按《内蒙古民族大学教育基金会奖惩制度》执行。
二十七、基金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国家事业单位的工作规范,执行各种假期的规定,工作人员享受国家法定休假日,休假日薪金及津贴照付。
二十八、基金会工作人员的工资制度及各项福利补贴,按照《内蒙古民族大学教育基金会薪酬管理制度》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十九、工作人员按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因公致残或死亡者依劳动保险有关规定予以补偿。工作人员一律参加劳动保险,除依法享受各项权利及应得的各种给付外,不得再向基金会要求额外赔偿或补助。工作人员享受养老、医疗、工伤保险,按规定缴纳保险金,参加社会统筹,按实际工资额计。
三十、聘任内蒙古民族大学教职员工兼做基金会工作的,其人事管理事宜按照学校规定办理。
三十一、本制度由基金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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