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民族大学教育基金会印章管理规定
(内蒙古民族大学教育基金会第二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2020年11月3日通过)
为规范管理和使用本基金会印章,制定本规定。
1.本基金会印章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刻制单位刻制,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2.本基金会管理和使用的印章共3枚,分别为基金会印章、基金会财务专用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基金会印章由常务副秘书长负责保管;法定代表人签名章由财务室会计负责保管;基金会财务专用章由财务室出纳员负责保管。移交工作时应严格办理移交手续。
3.保管者不得委托他人代盖印章,不得自行随意将印章带出办公室或交给他人拿走使用。
4.印章要及时进行清洗、添油,要确保印章盖的清晰、端正。
5.使用基金会印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名章时,须征得秘书长批准。未经批准,不得使用。
6.印章保管者要养成严谨的工作作风,坚持原则,对不符合规定、不符合审批手续的用印,要予以拒绝,并及时向秘书长报告。
7.秘书长负责检查和指导印章的管理和使用工作,对印章管理人员的工作要给予支持,同时要监督他们管好用好印章。要严防盗用、私用印章。凡因玩忽职守造成印章丢失或错误使用印章造成后果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做出必要的处理。
8.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