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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民族大学教育基金会采购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23-04-13  浏览次数:

(内蒙古民族大学教育基金会第届理事会

次会议202343日通过)

为加强本基金会物资采购管理,完善和规范采购工作程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基金会及学校的合法权益,完善内控制度,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基金会正常运行,现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内蒙古民族大学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及实施细则,结合本基金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基金会日常办公和捐赠项目所涉及由基金会经费支出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均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佣等。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

第二条 基金会所有采购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原则。以满足项目需求,在保证所采购货物(或服务)质量的前提下,尽量寻求价格优惠或售后服务全面的供应商。临时性应急的货物(服务)采购除外。

第三条 基金会采购分为捐赠项目资金采购和基金会办公经费采购。

第四条 采购方式根据具体情况,有以下四种采购组织形式:

(一)基金会自行组织采购;

(二)校内项目单位自行组织采购

(三)学校采购管理部门通过电子卖场或学校竟价网采购

(四)学校采购管理部门代表学校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社会代理机构采购。

第五条 采购金额一次性达到40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公开招标限额标准400万以下的采购项目,应当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以及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自行采购是指集中采购目录外、采购单项或批量未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100万元)的项目或集中采购目录内、电子卖场满足不了紧急需求的、单项或批量金额未达到30万元的采购项目。自行采购可按学校相关制度办理和实施采购。

货物与服务类项目单项采购金额30万元以上的,工程类项目单项采购金额10万元以上的,原则上应由学校委托社会代理机构按项目实施采购。其中货物、服务与工程类项目单项采购金额50万元以上的,应委托业务区域范围为自治区本级的社会代理机构实施。

第六条 采购基本程序

(一)提出采购申请和预算。采购部门在采购前须提出采购申请,内容包括采购方式、采购项目的名称、采购预算、采购数量、资金来源、交货(工)时间、技术指标和服务要求。按程序报秘书长批准。

(二)采购审批。2万元以下(含2万元)的,报秘书长审批;2万元以上的,按前述程序报至理事长审批。采购单价(次)或年度总需求超过30万元的物品、服务,由理事会批准。如形成固定资产的,需将固定资产转至学校,纳入学校固定资产管理。

第七条 捐赠项目执行单位应按照决策制度、议事规则细化采购预算、决策、信息公开、履约验收等管理流程,在尊重捐赠方意愿的前提下规范采购,实现捐赠资金使用的规范、合理、高效。

签订采购合同。采购合同由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合同供应商应具有合法经营主体资质,信誉及服务等条件良好。

履约验收并支付采购资金。采购货物(或服务)到基金会或指定地点后,30万以下的货物(或服务)由基金会办公室、项目实施单位组成3人以上验收小组进行履约验收30万以的货物(或服务)基金会办公室、项目单位、国资处组成3人以上验收小组进行履约验收。验收合格后,按有关规定支付采购资金。合同履行过程中遇有特殊问题影响合同正常履行,应签订补充附加合同,与原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八条 捐赠项目执行单位应保存询价(或比价)的过程资料,这些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服务(供应)商的基本资料、服务内容或货物的品质要求、报价资料、决策过程资料等。

第九条 禁止捐赠项目执行单位在年度内,将一个项目下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工程、货物、服务项目,以化整为零方式多次采购。

第十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