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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民族大学教育基金会奖惩制度

  发布日期:2021-12-31  浏览次数:

(内蒙古民族大学教育基金会第二届理事会

第五次会议2021年12月17日通过) 

为提高本基金会全体工作人员的工作效率,严明工作纪律,实行奖惩分明,制定本制度。

基金会实行考核制度。考核为年度考核,以工作绩效为重点,对德、能、勤、绩、廉进行全面考核。内容包括遵纪守法、出勤率、工作业绩、业务能力、团队精神等。考核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其中优秀比例不超过15%。

二、对基金会工作人员的奖惩实行精神鼓励和思想教育为主、经济奖惩为辅的原则。

三、基金会设立如下奖励方法,酌情使用。

(一)通告表扬;

(二)奖金奖励;

(三)晋升提级。

四、有下列表现的工作人员应给予通报表扬:

(一)品行端正,忠于职守,积极负责,廉洁奉公的;

(二)维护基金会利益,为基金会争得荣誉,防止或挽救事故与经济损失的;

(三)一贯任劳任怨,为基金会发展着想,足已为其他工作人员楷模的;

(四)对基金会发展做出积极贡献,获得社会好评的。

五、有下列表现的工作人员应给予奖金奖励:

(一)思想进步,文明礼貌,团结互助,工作勤勉,事迹突出的;

(二)遵守各项纪律,节俭费用,努力募捐,事迹突出的;

(三)向基金会提出合理化建议,并为基金会采纳的;

(四)对基金会发展做出重要贡献,获得上级主管部门褒奖的。

六、以上所列表现突出的工作人员,经基金会秘书长确认符合晋级条件的,应予以晋级奖励。

七、奖励程序:经工作人员推荐、本人自荐,所属部门负责人提名,经秘书长确认,基金会网站予以公示公布。

八、基金会设立如下处罚方法,酌情使用:

(一)警告;

(二)记过;

(三)降级;

(四)辞退。

九、有下列行为的工作人员给予警告处分:

(一)在工作时间内擅离工作岗位、聊天、嬉戏或做与本职工作无关事情的;

(二)因过失以致发生工作错误、浪费公物情节轻微的;

(三)无故不参加基金会例行会议、业务培训,不服从主管领导指挥的。

十、有下列行为的工作人员给予记过处分:

(一)因疏忽大意导致基金会财产、捐赠或资助物资遭受损失、损坏或伤及他人的;

(二)以公益名义进行投机取巧,隐瞒蒙蔽,谋取利益的;

(三)对同事恶意攻击或诬告、伪证而制造事端的。

十一、有下列行为的工作人员给予降级处分:

(一)违反国家法规、法律、政策和基金会规章制度,造成基金会经济损失或其他不良影响的;

(二)造谣滋事、散播谣言、拒绝听从主管领导意见,导致基金会蒙受重大不利事件的;

(三)违反基金会与项目伙伴协议约定,泄漏保密条款信息的。

十二、有下列行为的工作人员给予辞退处分:

(一)受聘时虚报资料,使基金会误信而遭受损害的;偷窃同事或公有财物、蓄意损坏他人或本会财物的;违反劳动合同或工作规则情节严重的;对同事实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行为、行贿受贿、敲诈勒索、赌博、流氓、斗殴,尚未达到刑事处罚的。

(二)违反财经纪律,挥霍浪费基金会资材,损公肥私,向项目合作方索取介绍费(回扣)的;工作不尽责、损坏办公设备设施,造成本会经济损失的;经常违反基金会规章制度、无正当理由累计旷工五日的。

(三)故意泄漏基金会协议约定须保密事项,致使基金会蒙受损害的;有意无意损害基金会声誉或影响的;其他重大过失或不当行为,导致严重后果的;利用职权对工作人员打击、报复或包庇工作人员违法乱纪行为等滥用职权的;屡教不改,基金会无法再度信任的。

十三、工作人员有以上所列行为,情节严重,触犯刑法的,给予开除处分,提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十四、 工作人员有以上所列行为,造成本会经济损失的,责任人除按上述规定承担应负的责任外,还应按以下规定赔偿基金会损失:

(一)造成经济损失5万元以下(含5万元),责任人赔偿10%—50%;

(二)造成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的,报秘书长决定责任人应赔偿的金额。

十五、给予工作人员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应当慎重决定。必须理清事实,取得证据,经过研究讨论,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允许受处分人进行申辩。

十六、调查、审批工作人员处分的时间,从证实工作人员犯错误之日起,开除处分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其他处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十七、工作人员对所受惩罚存有异议,应于处分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陈诉理由进行申诉,并以申诉后之核定作为基金会最后决定,当事者不得再存异议。

十八受处分的工作人员,在处罚事项未了结之前,不得调离基金会(基金会宣布辞退、开除的除外)。

十九、聘任内蒙古民族大学教职员工兼做基金会工作的,其奖惩事宜按照学校规定办理。

二十、本制度由基金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