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民族大学教育基金会第二届理事会
第五次会议2021年12月17日通过)
为加强本基金会内部管理,合理有效地进行内部控制,防范基金风险,确保基金安全,制定本制度。
一、现金管理制度
(一)实行钱账分管制度。基金会专职出纳员负责办理现金收、付和现金保管业务,非出纳人员不得经管现金收、付和现金保管业务。按照《会计法》规定,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但应负责登记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与会计登记的现金银行存款总账,相互核对。
(二)现金开支的范围: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支付工作人员工资、支付差旅费、支付因公借款、支付零星采购材料和用品款、支付运杂费。
(三)现金必须及时交库,各科室不得收取现金,应由财务室统一开票收取,不得挪用、挤占和公款私存银行。
(四)坚持日清日结制度,出纳员办理现金出纳业务,必须做到按日清理、按日结账,结出库存现金账面余额,并与库存现金实地盘点数核对相符,避免出现长款、短款账实不符。如有长款、短款,应查明原因,属于账务的错误及时更正,属于出纳员工作疏忽或业务水平问题,一般应由过失人赔偿。
(五)坚持现金盘点制度,出纳员自身盘点,应由领导以及有关业务人员定期抽查盘点,重点检查账款是否相符,有无白条抵库、有无私借公款、有无挪用公款、有无账外资金等违纪行为。
(六)规定库存现金限额:实际库存现金超过库存限额时,出纳员应将超过部分及时送存银行,如实际库存现金低于库存限额,应及时补提现金。
(七)现金报销流程:
1.费用支出科室经办人填制支出凭单,凭正式发票(取得的原始发票上要注明有单位名称,票据填写要完整、印章要清楚,符合有关规定),经科室负责人签字同意,交会计审核签字,报秘书长批准签字,由出纳员办理报销手续。
2.因工作需要,如出差、业务招待和杂费、购买100元以上的办公用品等(100元以内,不予借支,先个人垫付,然后凭正式发票报销)支取现金时,必须由经办人填写现金支出申请,经科室负责人签字同意,交会计审核签字,报秘书长批准签字,出纳员方可办理支取现金手续。
3.报销事宜应由经办人亲自办理,不得相互转让或让他人代替办理。
4.罚款一律不予报销。
5.如需大额现金(一万元以上),应提前2天通知财务室,以便做好准备。
6.现金领用人与审批人不得为同一人。
二、银行存款管理
(一)各类货币资金,应按照资金性质或业务需要,开设银行账户进行结算。财务室应设置银行存款分户账,逐日记录收、支、结存情况,每月与银行对账单核对,编制未达账款调节表,保持账账相符。
(二)各类银行存款的支票预留印鉴和密码,由财务室负责人和出纳员分别掌握,不得向其他科室或个人借用、泄漏。如因借用泄密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应由财务室查明原因,追究借用、泄密者的赔偿责任。
(三)使用现金支票,不论对外支付款项或补充库存,均需由财务室负责人或其指定人签发。
(四)使用转账支票,应由使用科室经办人持填写借据和结算凭证(包括购货发票、账单、收据等)经财务室负责人和秘书长签字同意后,由出纳员开出转账支票。凡不能预先取得结算凭证,需要借用空白支票时,须填写借据,经财务室负责人和秘书长签字同意后,由经办人在出纳员处办理借(领)用款手续,并在支票有关栏目填写签发日期、用途和限额,方可借出。借出的转账支票如发生丢失现象,经办人应及时向财务室报告,并向银行办理挂失手续。由于支票丢失造成的经济损失,应由丢失人赔偿,特殊情况可由财务室根据具体情况提出处理意见,经秘书长或理事会批准后处理。
(五)需采用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汇兑、委托收款、信用证、托收承付等结算形式办理收、付款项者,同领用转账支票程序。
(六)严格执行银行结算规定。任何人不得出租或出借银行存款账户;不准签发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不得弄虚作假套取现金和银行信用卡。否则,由此造成的罚款等损失应由责任人赔偿。
(七)支票使用流程:
1.支票由出纳员管理,领取支票需经办人填写支票领用单,经科室负责人签字同意,交会计审核签字,报秘书长批准签字,出纳员方可签发。
2.建立支票领用簿,凡领用者一律登记签字。
3.签发支票时,必须详细填写日期、用途、金额(或限额)。不得开空头或远期支票。
4.支票一经签发要妥善保管,遗失立即向财务室报告,并向银行挂失,若造成经济损失,由遗失者自负。
5.未经秘书长同意, 领用人不得改变支票用途。
6.领取支票后,凭正式发票报账,报销方法与现金报销一样。
7.领支票后,逾期无故不办理报销手续的,出纳员一律拒绝签发第二张支票。
三、加强审计监督
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内审是基金会内部控制系统中一个特殊的构成要素,是对内部控制的再控制。内部审计工作委托学校审计处进行。同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年度审计和专项审计。逐渐形成一套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常规审计与专项审计、静态审计与动态审计相结合的适应自身发展的监督体系,提升基金会的会计信息质量和公信力。
四、本制度由基金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