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民族大学教育基金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内蒙古民族大学教育基金会第二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2020年11月3日通过)
为规范本基金会的重大事项报告工作,及时准确地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理事会报告重大事项,加强基金会自律机制建设,促进基金会事业健康有序发展,制定本办法。
一、重大事项报告内容
下列关系基金会建设发展和基金会利益的重大事件、重要活动,应当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报告。
1、决定基金会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2、修改基金会章程;
3、基金会换届改选,届中改选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更换法定代表人;
4、举办大型活动、庆典、研讨会、论坛;
5、设立经济实体,参加重大投资项目;
6、重大项目的申报、立项、评定及项目资金使用情况;
7、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收支预算及执行情况;
8、需要公开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审计报告;
9、有关重大公益项目、因参与处理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需要开展的募捐活动及其他登记管理机关要求的专项审计报告;
10、接受境外组织、个人捐赠及资助,与境外组织开展项目合作或者联合举办活动,组团出国出境开展交流考察,参加国际会议;
11、基金会工作中发生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情况;
12、在业务活动中发生的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事故;
13、在业务活动中发生的,导致基金会工作不能正常开展的纠纷、冲突;
14、基金会违反法律、法规,受到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处罚;
15、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二、重大事项报告时间
1.基金会涉及上述第1—5项所列重大事项的,应当提前一个月向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提出申请,完成工作后及时报告结果。
2.基金会涉及上述第6—9项所列重大事项的,应当按上级规定时间向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报告。
3. 基金会涉及上述第10项所列重大事项的,应当提前两个月向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提出申请,完成工作后及时报告结果。
4. 基金会涉及上述第11—14项所列重大事项的,重大突发事件或事故应在第一时间报告,其他重大事项要及时报告,并根据事态进展和处理情况,随时进行续报。
三、重大事项报告程序
1.基金会指定专人负责重大事项报告,实行逐级报告,分级负责制度。基金会办公室各科室负责人为本科室重大事项报告人,秘书长为基金会重大事项报告人。
2. 基金会办公室各科室负责人和项目执行单位向基金会秘书长报告重大事项,秘书长向理事长报告。
3.经理事长同意后,秘书长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重大事项。
四、重大事项报告方式
1.基金会重大事项报告实行备案制度。各科室对报告的重大事项按要求填写“重大事项报告备案表”,记录报告时间、事项、内容、报告人、报告对象等内容后,交基金会办公室主任备案。
2.开展或发生上述重大事项,由基金会秘书长提出书面意见(包括请示、报告或备案材料),经理事长审批通过,向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报告,同时向理事会报告。
五、重大事项报告监督检查
1. 瞒报、迟报、谎报重大事项者,应进行批评教育,因此而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当事人及相关负责人责任。
2.重大事项报告工作,由基金会办公室每年检查一次执行情况,并书面报告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