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民族大学教育基金会证书管理规定
(内蒙古民族大学教育基金会第二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2020年11月3日通过)
为加强本基金会证书的管理及使用的合法性、严肃性和安全性,避免证书管理出现不规范行为,制定本规定。
1.《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由财务室出纳负责保管,正本放置于本会对外办公的办公室显著位置。
2.管理人员必须认真负责、妥善保管、忠于职守,不得伪造、涂改、损毁、出借、转让、出租。
3.对外使用基金会证书原件或复印件,须经秘书长同意,并在外出使用证书申请上签字后,方可借出,并及时归还。
4.证书有效使用期限内,基金会办公室在规定的时间内到相关部门进行年检,并在证书上加盖年检部门的年检印章。
5.登记证书上所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时,必须及时上报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更换。
6.证书如有遗失或污损,必须及时向秘书长汇报,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补领、更换。对于证书遗失还要在网站上刊登遗失作废声明。
7.凡因证书使用或保管不当而出现严重事故者,将追究使用者或保管者的责任。
8.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