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民族大学教育基金会第三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2024年4月2日通过)
为加强和规范本基金会国内差旅费管理,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根据《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内蒙古民族大学差旅管理补充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基金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本基金会的工作人员。为基金会筹资和项目服务人员的差旅费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至常住地以外地区因公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补贴和其他费用。
三、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补贴按标准发放。
四、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级别对应乘坐相应的交通工具。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未按规定乘坐交通工具的,超出部分由个人自理。
五、出差人员住宿费凭据报销。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酒店、招待所等)发生的房租费用。住宿费限额标准,参照财政部《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赴地方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执行。出差人员应当在级别对应的出差目的地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超过住宿标准限额部分由个人自理。
六、外出参加会议或培训,住宿由举办方统一安排且费用自理的,会议期间的住宿费可按会议规定开支,凭会议或培训通知和票据报销。住宿费由会议主办方支付的,不再报销。
七、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市外出差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每人每天100元。市外出差交通补贴每人每天80元。
八、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报销差旅费。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伙食补助费按规定报销。
九、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十、出差人员不得报销非因工作需要的参观费用及其他非必要费用。
十一、因保管不当丢失交通票据,必须由本人写出书面说明,提供旁证证明,经基金会财务负责人审批后才能报销。
十二、本办法未尽事宜,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十三、本办法由基金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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